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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
- 市级投资(耕地开垦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的批准
- 发布时间:2015-4-10 14:36:01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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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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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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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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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800-GT-QT-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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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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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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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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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投资(耕地开垦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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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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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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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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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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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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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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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下列权限审批:(一)三十公顷以下的(含三十公顷),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三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含六十公顷),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三)六十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含六百公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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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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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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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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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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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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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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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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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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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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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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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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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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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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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白城市政务大厅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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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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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6-335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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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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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6-335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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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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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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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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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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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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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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